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再审程序

在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提起上诉,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主要包括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两种情况。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并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上诉条件的,应当组成相应的审判组织进行重新审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原审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提出某些主张或者提出证据,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也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重新审查,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并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作出该判决或者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一次。当事人在原审时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提出某些主张或者提出证据的,可以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提起上诉的程序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并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于经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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